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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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受理

      1、全县各局、委、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要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

      3、对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的书面申请,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人,每天定时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

      对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确定的受理机构当场提交的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予以登记。

      对申请人因各种困难无法进行书面申请而当场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各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对于形式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实质内容审查。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处理

      1、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2、经审查后,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四、答复

      1、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五、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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